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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办期刊该由谁出版

2000-08-09 来源:中华读书报 朱胜龙 我有话说

社办期刊该由谁出版,本来是不成问题的常识。前不久看到国内一份颇有知名度的周刊的版权页,才知道这个常识并没有成为一些社办期刊人员的“常识”。该刊的版权页上明明白白地写着“出版:某某出版社。”《出版发行研究》杂志刊登的某出版社的介绍中也写道:“本社还出版了《科技与出版》等期刊。”这两个事例表明,在这些同志的观念中,认为出版社除了出版图书,还能出版期刊。据我了解,认为出版社能出版期刊的人不在少数。

其实,期刊与图书的不同之处,在于期刊所具有的双重属性:期刊既是出版物,又是出版单位;而图书只是一种出版物。国务院颁布的《出版管理条例》明确规定:“本条例所称出版物,是指报纸、期刊、图书、音像制品、电子出版物等”,条例又规定:“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,包括报纸、期刊社、图书出版社、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”,“法人出版报纸、期刊,不设立报社、期刊社的,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、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”。根据《出版管理条例》的管理规定,图书出版社只有图书出版权,并没有期刊出版权,期刊的出版权在于期刊自身,由期刊社或期刊编辑部出版。也就是说,期刊作为与图书出版社具有相同的出版资格(只是类别不同)的出版单位,自身就拥有法定的期刊出版权。在这种情况下,硬要说期刊由某某出版社出版,只能说明一部分社办期刊编辑人员在对期刊性质认识上的模糊。值得指出的是,笔者见到的为数相当的社办期刊,都“谦虚”地“取消”了自身的出版资格,而把并不具备期刊出版资格的出版社作为自己的出版单位。产生这种误区有两个原因。一是如上所说,对期刊的双重属性认识不足,片面认为出版社是出书的单位,也是出版期刊的单位。二是将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混为一谈,主办单位与出版单位是两个不同的概念,主办单位是期刊的上级领导部门,对期刊负有领导和管理职责,出版社作为期刊的主办单位,与期刊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,负有对期刊实施领导和管理,为期刊创造必要的办刊条件,确保期刊正确的舆论导向等领导责任。而出版单位则是具有不同的出版物专有权的单位,如图书出版单位、期刊出版单位、音像电子出版单位。

期刊所具有的双重属性,正是期刊的优势所在,期刊在成立期刊社,进行法人登记注册的情况下,可以在相关领域组织有关社会活动,充分发挥期刊固有的传播媒介功能,在相关要素的有机重组中组装出有新的边际效应的市场,做大蛋糕,加快发展。能否认识到期刊这一基本属性,直接影响到期刊固有的优势和功能的发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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